國稅總局:8月工資9月發仍按原標準扣個稅
新京報訊 (記者張奕)今年9月1日起,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實施。但不少納稅人尚有疑問:工資發放往往順延1個月,例如8月份收入一般9月份發放,那么9月到手的8月份工資應當如何納稅?昨日,國稅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這一時間節點。
9月前工資按原標準納稅
國稅總局公告指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納稅人9月到手的8月份工資,個稅起征點仍為2000元。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上調至3500元,并適用新的稅率表。
個體戶等起征點提高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下統稱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也相應提高,從原來的24000元/年(2000元/月)提高到了42000元/年(3500元/月)。昨日,國稅總局明確了個體戶納稅的計算方法。
個體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