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投+保薦被批內幕交易 傳監管層擬設禁保期

以突擊入股并保薦上市獲取暴利為特征的券商“直投+保薦”雙贏利模式,正在受到市場強烈關注和質疑。坊間傳言稱,監管部門正在討論新規對該模式加以限制。
但是,6月7日,創業板企業上海銳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IPO過會,其保薦人平安證券的直投公司平安財智于2009年9月進入,持有該過會公司315萬股。這意味著截至目前,“直投+保薦”模式在發審環節尚未有明確影響。
本報記者致電相關部門人士求證此事,該人士表示,媒體和市場關注這種現象并探討是正常的,但從監管部門角度,任何事都要“規則先行”,是否限制“直投+保薦”模式,“目前沒辦法回答”,因為涉及多個部門。
財經評論人皮海洲認為,“限制‘保薦+直投’齊入”這個傳聞不僅代表著一種民意,更代表投資者對監管部門的希望,代表著中國股市健康發展的路徑選擇
“公開的內幕交易”?
實際上,券商直投業務探索的兩年來市場認為,此舉可以拓寬券商的盈利渠道。
一方面,與其他創投機構比,券商直投更容易拿到項目,因為后端“業務鏈”可直接由該券商為企業做保薦上市,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對企業而言,顯然更具吸引力。
另一方面,券商直投的項目,由本公司做保薦承銷也順理成章,保證了一部分項目源,可謂雙贏。
創業板的開啟驗證了此種模式的功效,卻也引來諸多質疑,甚至有市場人士稱之為“公開的內幕交易”。
質疑一認為,券商立場有變,作為中介的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有了過度的利益綁定,難以發揮第三方的把關獨立性,甚至難排除借機掩蓋問題、虛假陳述等嫌疑,有違“三公”原則。
“一般理解,企業上市時,買方是投資者,賣方是發行人,而券商作為中介機構,理應公平、公正和公開地進行詢價、定價。但券商直投進來后,就導致其關聯方與發行人是同一立場,承銷過程中能否做到客觀公正,受到質疑是難免的。”海通證券宏觀研究員謝鹽表示。
由于立場變化引發質疑二:券商既是保薦機構,又是發行人股東,為自身利益最大化,就會有“王婆賣瓜”的嫌疑——可能幫助發行人掩蓋相關問題、高估投資價值提高發行價,最大化地拔高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客觀導致新股“三高化”——高價發行、高市盈率發行、高超募發行。
突擊入股是“直投+保薦”模式廣受質疑的現象之一,這種“摘桃子”的做法被質疑為利益輸送。
目前,已有多家券商憑借保薦人的特殊身份,在企業上市前數月以低價突擊入股,而發行價則遠高于入股價,最短時間內獲得最高利潤。這也是被稱為“公開的內幕交易”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有企業認為,有的券商實力較強,又有相當的人脈資源,給券商一些股份,大家“同在一條船上”,其更有動力推動企業盡快實現上市。
傳擬設禁保期
目前,市場傳言監管部門正在討論是否出臺相關規定,限制券商的“直投+保薦”齊入模式。
本報記者致電相關部門人士獲悉,對于媒體和市場的關注和探討,實屬正常,但從監管部門角度,任何事都要“規則先行”,是否限制“直投+保薦”模式,“目前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涉及多個部門。比如券商直投由機構部監管,而保薦制度由發行部負責,同時還涉及創業板發審委等。
傳言中的方案思路是,券商系直投公司投資的企業,一年內不得由該券商擔任IPO保薦人。
“這種做法其實很容易規避,就是保薦機構互保,私下簽訂協議,相互保薦對方直投的企業。”謝鹽表示。
另一被認為可行的方案是,降低《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中關于券商持股的比例限制。
根據該辦法,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比如,中信證券的直投公司金石投資認購昊華能源2400萬股,占到其發行前股份的6.98%,亦是其第二大股東,直逼政策紅線。
前述監管部門人士表示,目前還沒有券商突破此限制,但對于是否會降低持股比例,“目前沒法回答”。
實際上,監管部門已經關注突擊入股現象,并作出相應嚴格監管措施。比如,明確要求增加對申報前最近一年新增股東的核查及披露,自然人股東需要披露最近五年的履歷情況,法人股東則要披露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情況。
同時,申報前六個月發生增資或者股權轉讓的,不僅需要進行有關增資原因、定價依據及資金來源、新增股東背景等內容的專項說明,且若該部分股權是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出的,要同等對待,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