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盜竊罪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緩刑期間再次犯罪,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楊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23年3月4日中午,被告人楊某某看見被害人張某某擺放在倉庫門口的三臺空調外機后,心生行竊意圖。待至當日晚上天黑,被告人楊某某通過掃碼一輛小黃車后將其中一臺空調外機利用小黃車拖運至肖家井附近一空地。次日,楊某某將該空調外機賣給天柱一廢舊收購店,最終獲利330元。
3月6日凌晨,被告人楊某某趁無人之際使用旁邊一手推板車再次將剩余兩臺空調外機分兩次拖運至鳳城街道中心嘉園附近,將空調外機藏好。同日9時許,楊某某將兩臺空調外機拖運至錦屏縣賣給收購店老板,最終獲利1200余元。經鑒定,被盜的三臺空調外機價值8595元。
3月8日,被告人借故上廁所為由潛入天柱縣遠口
鎮遠興大道旁被害人姚某某新建自建房內踩點伺機實施盜竊。
3月9日,被告人楊某某租借一輛小轎車駕駛至遠口鎮十字街伺機等候。22時許至次日3時許,楊某某趁無人之際竄至姚某某新建自建房內將鋪設在線管內的電線使用事先準備好的老虎鉗剪破線管,并將電箱、開關盒、插座盒內及線管內電線拔出盜走,被告人楊某某將盜竊所得電線裝入所租車輛后座,后駕車前往
錦屏縣以總價1769元的價格將所盜電線賣給廢舊收購店老板。經鑒定,被盜的恒飛牌銅芯線價值3155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所盜竊的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已發還被害人。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罰金已執行完畢);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