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全力確保廣大農戶春耕備耕物資的質量安全,切實保障農民群眾利益,
全州市場監管部門從農資質量、價格等方面深入開展農資市場整治行動,嚴厲查辦了一批農資違法案件,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產品質量、無照經營、價格違法等。
案例一:黎平縣興興農資銷售店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2年7月11日,黎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農資銷售店進行執法檢查,經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驗,黎平縣興興農資銷售店銷售的“紅艷艷”牌復合肥料(高氯)中“總養分、有效磷、鉀”不符合GB/T15063-2020《復合肥料》標準低濃度技術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不服檢驗結果,申請復檢后,仍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從湖南某公司以1500元/噸的價格購進3.5噸(140袋)“紅艷艷”牌復合肥料(含高氯),銷售價55.00元/袋,貨值金額7700元,其中25袋已自用,扣押庫存“紅艷艷”復合肥料(高氯)數量為115袋)。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黎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李某某無照經營化肥案
2023年3月13日,錦屏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向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線索,發現在錦屏縣河口鄉巖灣村、加池村等地有人無照流動銷售肥料。執法人員對涉嫌無營業執照經營人員進行了調查,并將違法經營的肥料進行了扣押。
經查明,當事人貴州遵義籍李某某及同行人員唐某某分別用小貨車、面包車裝運復合肥料在錦屏縣轄區的固本鄉、啟蒙鎮、河口鄉境內進行銷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當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構成從事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案例三:臺江縣革一鎮鑫鑫農機五金電動工具行經營不合格地膜案
2023年3月20日,臺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臺江縣革一鎮鑫鑫農機五金電動工具行開展檢查,并抽取了該行銷售商標為黔一品,規格為1000×0.01mm的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產品送法定機構進行檢驗,厚度極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的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購進商標為黔一品,規格為1000×0.01mm的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購進數量為3卷,進價45元/卷,銷售價60元/卷,貨值金額180元,違法所得45元。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未建立銷售臺賬。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臺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施秉縣二成農資店銷售無標簽標識聚乙烯吹塑薄膜案
2023年3月30日,
施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施秉縣二成農資店開展檢查,發現該店經營的萬達牌聚乙烯吹塑薄膜無標簽標識、產品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萬達牌聚乙烯吹塑薄膜,系從流動銷售商販中購進,該批次聚乙烯吹塑薄膜購進了30卷,進貨價格20元/卷,銷售了2卷,銷售價格25元/卷,貨值金額為750元,違法所得為10元。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不能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檢驗報告及進貨票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施秉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榕江縣福農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農資商品案
2023年3月14日,
榕江縣市場監管局對榕江縣福農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九一時代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安打茚蟲威、國騰四唑蟲酰胺、甲氰菊酯、拜耳溴氰菊酯、洋小胖復合肥料、史丹利復合肥料、龍蟒大地復合肥料8種農資商品未明碼標價。
經查,榕江縣福農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榕江縣古州鎮車江一村從事農資商品經營活動,2022年分別從貴陽、湖南靖縣購進農資商品進行銷售,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的商品違法所得833.2元。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農資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榕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其違法經營行為,并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