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
麻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依法沒收涉案槍支兩支。
被告人王某華為狩獵野豬,2020年、2021年先后在五金店購買用以制造槍支的射釘器兩個、無縫鋼管兩根,后在家中使用電焊機將射釘器和無縫鋼管進行改造制成兩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2022年11月11日10時許,
麻江縣公安局杏山派出所民警在開展入戶檢查工作時,在王某華家中發現該兩支疑似“槍支”,遂提取扣押。經
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扣押的兩支疑似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射釘器改制而成的“槍支”,具有致傷力。
麻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將射釘器改制成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鑒于被告人王某華制造的槍支未給社會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普法:我國對槍支實施嚴格的管理,任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處罰。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法律意識,杜絕任何涉槍涉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