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丹寨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機關扣押的假冒偽劣卷煙,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
案情回顧
王某系個體工商經營戶,在
丹寨縣某鄉鎮經營煙草、食品、農機產品等生意。2020年10月,王某得知販賣假冒偽劣成品卷煙收入可觀,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飛所提供的成品卷煙來源不明,包裝盒顏色、味道與正規渠道所購進的卷煙明顯不同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煙草部門批發價格的方式多次向李某飛購進假冒偽劣黃果樹(俗稱“藍黃”)、貴煙(俗稱“磨砂”)成品卷煙到自己經營的門市進行銷售。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王某銷售假冒偽劣成品卷煙所得資金達17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審理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持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成品卷煙,仍然大量購進并對外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商標管理秩序和商標權益,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作出文首所述判決。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從非正規渠道多次大量購進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成品卷煙并進行銷售,主觀上明知涉案成品卷煙系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偽劣商品而向不特定主體進行銷售,銷售金額較大,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懲處。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侵權偽劣商品,有力打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違法行為,充分發揮了刑法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有效地震懾正在犯罪或預謀犯罪的違法犯罪分子,更好地保護了注冊商標人的商標專有使用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