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大力開展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的教育和宣傳,展示剖析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方式,警示廣大老年群眾提高警惕,謹防受騙。貴州高院選取了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詐騙案、任某高、賈某科、任某磊等人詐騙案等4件當前高發頻發的養老詐騙犯罪案件作為第二批典型案例,現向社會發布。
養老詐騙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詐騙案——以代辦“養老保險”為名實施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商量以辦理保險的方式騙取財物。被告人王某祥駕駛車輛搭載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到綏陽縣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瞄準作案目標王某清(79歲)后,謊稱周某鴻是辦理養老金辦公室的主任,可以幫助其辦理養老保險,因名額有限,需要王某清拿錢疏通關系。被害人王某清信以為真,便由三被告人開車載其回家拿錢,最終騙得王某清5800元。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被抓獲到案,被告人王某祥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三被告人通過家屬退賠了被害人王某清損失5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清的諒解。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5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劃分主從。三被告人詐騙老年人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周某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多次實施詐騙犯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祥屬于犯罪前科人員,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九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鴻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祥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鴻、陳某九、王某祥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代辦“養老保險”為由騙取老年人錢財的典型案件。三名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識薄弱、辨別能力不強的弱點,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辦養老保險的名義騙取老年人的養老錢,嚴重損害了老年群體的財產安全,損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犯罪性質惡劣。人民法院對此種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依法從嚴從快審理,堅決守護好老年人的養老“錢袋子”。
在此也提醒廣大老年群眾,國家政策是公開透明的,如需要辦理各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應通過社區街道辦、村居民委員會、政務服務大廳、國家有關部門官方網站等渠道了解相關政策,若不熟悉網絡平臺操作應盡量到當地辦事窗口依法依規辦理。切勿輕信他人“有熟人”“走后門”“找關系”等說法,謹防走進詐騙陷阱。
(案例編寫:劉媛媛譚慧敏)
任某高、賈某科、任某磊等人詐騙案——以銷售“養老產品”為名實施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月,被告人任某高、賈某科、任某磊、任某顏、龍某等5人,以推銷商品為由,分別在貴州省盤州市、大方縣、貴定縣及云南省曲靖市等地的酒店前后四次組織老年人群體進行“產品推廣活動”“健康講座”,以免費送雞蛋、買商品后返現金等方式逐步使到場老年人陷入購買商品能獲得現金返還及免費贈送的錯誤認識,騙取被害人信任。隨后又謊稱所售“田本健”床墊具有治療風濕病、心腦血管等功能,隱瞞“田本健”床墊并無治病保健功能、且實際價值遠低于銷售價格的真相,向多名被害人高價出售,騙取257名被害人共計現金863,500.00元。案發后,已追回部分經濟損失377,400.00元且發還被害人。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高、賈某科、任某磊、任某顏、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推銷商品為由,利用免費送雞蛋,先買商品后退錢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再向被害人推銷價值較高的商品,在收取被害人的現金之后攜款潛逃,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其中,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顏、龍某的詐騙金額為772,300.00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賈某科的詐騙金額為399,800.00元,屬數額巨大。本案被害人均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可酌定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任某高、賈某科屬于組織者、策劃者,系主犯;任某高的親屬代為退賠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款項,可酌定從輕處罰。任某磊、任某顏、龍某系從犯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犯罪事實及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歸案后表現及退贓退賠情況等,以詐騙罪依法判處任某高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賈某科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分別判處任某磊、任某顏、龍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罰及人民幣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罰金。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高、任某磊、任某顏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銷售“養老產品”為名騙取老年人錢財的典型犯案件。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通過免費發放禮品、提供免費或低價旅游觀光、情感陪護、會議營銷、養生講座等方式,承諾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誘騙老年人購買價格虛高的保健品、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收藏品或者假冒偽劣產品等。
近年來,我國老齡人口規模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瞄準規模龐大的老年群體實施養老詐騙。本案被告人任某高等人通過舉辦“健康講座”“產品推廣會”,以免費發放禮品、消費返利等方式,騙取廣大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防騙識騙能力較弱等特點,宣傳所售產品具有養生保健功效且售后會返利,使到場老年人相信購買產品能獲得返利及免費贈送,逐步誘騙多名老年人高價購買床墊。
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廣大老年群眾要擦亮雙眼,學會甄別“健康講座”“推廣養老產品”等詐騙手法,如有大額財產支出多和子女溝通、商量,購買保健產品需認準正規購買渠道;要謹防所謂“高額返利”“免費贈送”等宣傳噱頭,提高警惕性,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案例編寫:王藝迪)
劉某輝集資詐騙案——以銷售“養老產品”為名實施集資詐騙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劉某輝以赤水“健某康”保健品店的名義對外宣稱,購買店內產品成為會員后,可以每個月領取大米,不定期發放禮品,得到免費旅游服務。參加店內組織的會議可領取5元或10元錢,并免費領取“益生菌”“核酸”“雪源膠囊”等保健品試服。同時宣稱,購買“核酸”“雪源膠囊”“苗王酒”或“輔酶Q10”的會員,可以將購買的產品放在店里,由店里代為銷售,除返還本金以外,還可獲得利息。經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被告人劉某輝以銷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吸收集資參與人(其中大部分為老年人)資金4,985,392.00元,扣除集資參與人已領取產品金額及返利金額,實際獲利3,403,874.22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輝拒不交代收取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輝拒不交代收取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銷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非法集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因劉某輝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據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輝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劉某輝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當前,養老詐騙呈現出宣傳噱頭多樣化、犯罪手段專業化等特點。本案系以銷售“養老產品”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先以免費發放禮品、會議營銷、養生講座、免費旅游觀光等為誘餌,獲取老年人信任,誘騙老年人前來購買價格虛高的保健品、食品、收藏品等,再通過宣稱購買產品后可通過銷售返利及寄存代售的方式獲得高額返利,誘使老年人購買更多的產品追加
投資。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輝以銷售各類“養老產品”為名,但并不以銷售商品為目的,行為模式是購買產品后會得到高額返利,實質是以
投資返利為名騙取錢財。人民法院在此提示老年人投資消費要冷靜,繃緊防范意識這根弦,不要輕信所謂“高額返利”“高價回購”等宣傳,防止陷入騙子的套路,守護好自己的“養老錢”。
(案例編寫:黃恒譚慧敏)
吳某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吳某奎成立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對外宣稱公司從事養老服務,有度假酒店、農業基地、養魚場等產業。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公司需要擴大規模為名,采取發放宣傳單、口口相傳等方式以月息2%的利息回報為條件吸引社會不特定對象特別是老年人到該公司進行投資。后因不能歸還本金、支付利息致本案案發。經統計,吳某奎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包括多名老年人在內的共67名集資參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210.2萬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發放宣傳單、宣傳物品以及口口相傳、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回報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鑒于吳某奎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吳某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吳某奎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名實施的侵害老年人群體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以投資“養老項目”為借口、支付高額付息為誘餌,誘騙老年人參與投資養老院、療養院、康養中心等“養老項目”。我國老齡人口規模不斷增長,已步入中度老年化社會,犯罪分子瞄準規模龐大的老年群體實施養老詐騙,打著投資養老項目、高額分紅獲利等幌子,誘騙老年人投資,騙取老年人錢財。本案中,吳某奎以開設公司從事養老服務、度假酒店等為幌子,承諾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引誘老年人投資,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最終造成多名老年人的“養老錢”遭受損失。這種行為,既違背我國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也極大影響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壞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需要多部門協同發力、有效遏制。法院在依法打擊的同時,針對發現的行業監管漏洞和風險隱患,就加強行業監管向相關行業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堵塞行業漏洞,促進源頭治理。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廣大老年人遇到宣稱高額返利、高額付息等投資項目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多與子女商量,謹記高回報伴隨著高風險,謹防“餡餅”秒變“陷阱”。
(案例編寫: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