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
南都記者從湖南岳陽市云溪區法院獲悉,
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
女子因被同事擁抱致胸骨骨折的
身體權糾紛案件。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
女子胸肋骨骨折系由同事抱箍行為所致。
對此,該同事應承擔女子受傷的主要責任。
因該女子拖延到事發后的第13天
即2021年6月9日才去治療,
造成傷情擴大,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悉,曹某與黃某同為岳陽某公司職工。2021年5月27日,曹某在工作時,來到同事黃某工作的機器前,雙方進行了交談,曹某走時,被黃某從后面摟抱。
后曹某感覺胸部疼痛,認為是黃某用力摟抱而夾傷了胸部,但一直未重視,只是在家涂抹紅花油治療。
于2021年6月1日在醫院進行CT檢查,發現右側4-5前肋、左側第四前肋骨折。2021年6月9日曹某入住醫院治療,治療期間多次與黃某協商賠償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見。
后曹某向岳陽市云溪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決黃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曹某抱箍事件發生后,雖到第5天的2021年6月1日才發現曹某胸肋骨骨折,但有兩位現場人員證實曹某在現場發出了尖叫聲,且曹某受傷部位符合箍傷范圍,亦無證據證實曹某受傷是其他原因所致。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認定曹某胸肋骨骨折系由黃某對曹某的抱箍行為所致。黃某的過失行為與曹某身體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對此,黃某應承擔曹某受傷的主要責任;因曹某拖延到事發后的第13天即2021年6月9日才去治療,造成傷情擴大,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黃某以承擔曹某損失70%為宜。綜上,判決黃某賠償曹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