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
天柱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孫某某等5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至九年不等。
基本案情:2021年6月初,袁某某(另案處理)多次電話聯系被告人孫某某幫其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炸藥和雷管。隨后孫某某聯系被告人滕某某購買炸藥和雷管,滕某某向被告人冉某某、蔣某某非法收購炸藥和雷管后,于2021年6月15日凌晨在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某鎮某村一公路邊將炸藥、雷管賣給袁某某和被告人孫某某、孫某,孫某某微信支付給滕某某6000元。
2021年6月份,滕某某又向被告人冉某某、蔣某某非法收購炸藥和雷管后,于2021年6月29日晚,在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某鎮某村滕某某家中將炸藥、雷管賣給袁某某和被告人孫某某、孫某,孫某某微信支付給滕某某4000元。
購買得炸藥和雷管后,袁某某等將購買得來的炸藥和雷管非法儲存于
天柱縣某地,2021年7月29日14時許被公安機關查獲。
2021年12月21日,滕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松桃縣公安局投案;2021年12月22日,蔣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松桃縣公安局寨英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5人違反國家對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爆炸物品而予以非法買賣,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結合被告人孫某某等5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