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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吳某某系從事建筑行業人員,2018年6月經中間人莫某某介紹承包楊某某內部承包的工程,吳某某與楊某某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并投入使用后,扣除吳某某預支和已支付的工程款,尚余10萬元工程款未支付。在吳某某催討欠款過程中,一封莫某某從獄中寫的信件讓楊某某付清吳某某的工程款犯了難。因吳某某在領取工程款時系莫某某在楊某某處簽字認領后代為轉交吳某某,莫某某在信中告知楊某某需經得其同意后方能付清工程款。為此,楊某某顧慮莫某某出獄回來后產生矛盾,遂未支付吳某某工程款,吳某某遂起訴至法院。
經核查案件情況,楊某某依照合同約定應當全額支付吳某某工程款,該案爭議在于莫某某的信件要求楊某某暫不支付該工程款,楊某某害怕莫某某出獄后找麻煩。為切實打消楊某某顧慮,法官提出以通過法院對公賬戶支付工程款的建議,雙方均接受該種方式解決爭議,一個因信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爭議得以圓滿解決。(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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