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生活中,朋友介紹到公司工作的事情時有發(fā)生,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但要小心,如果不簽勞動合同,很可能就變成了一件壞事!請看
從江縣人民法院法官用實際案例為您說法。
案例回顧
A與B系朋友關系,在B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經(jīng)B的介紹,A到C從乙公司承包的項目工地做工,擔任施工員和測量員,并約定每月工資10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A工作期間也經(jīng)常向B報備工作內容,也向其請假,在工地完工后,A通過微信向B催要工資,B通過自己個人微信號支付給A支付了20000元,并不斷保證剩余工資的支付時間。A因工資追討一直無果,便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確認A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機構駁回了A的請求后,A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系,并請求支付剩余工資的訴訟。
甲公司認為,A經(jīng)B介紹到C從乙公司承包來的工地做工,C的項目不是甲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B支付20000元的工資是其個人支付,并不是公司行為,甲公司與A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jīng)庭審查明,A到C的工地提供勞務期間,甲公司也沒有對A進行聘前資格審查,沒有向其發(fā)工作證等關于身份的證明文書,該公司除了B外,無人知曉A的情況。
法院認為,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審查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監(jiān)管以及勞動者提供勞務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A在C的工地做工,接受C的工作安排與管理,雖然A也在微信上向B請假,報備部分工作內容,B從個人微信號支付A工資20000元,但不能證明該款系甲公司支付,也無法證明A與甲公司之間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而且B承包的是乙公司的工程項目,不是甲公司的項目,也不是屬于甲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因此,A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A既沒有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在甲公司處工作,甲公司也沒有支付工作報酬,不受其管理、約束、支配,與甲公司沒有身份上的隸屬關系,A為其提供勞務也不是甲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故雙方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官提醒
現(xiàn)實中,不少人因熟人介紹工作就不用工單位簽訂合同,這樣極易發(fā)生糾紛。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發(fā)生,廣大勞動者應提高法律保護意識,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一方面,是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辦法確認勞動關系呢?并非如此,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潘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