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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9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正處長級)王崇琳涉嫌受賄罪一案。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崇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崇琳利用擔任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副經理、經理、董事長、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崇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王崇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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