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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生育一孩延長產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產假90天,總計188天。這將在保障生育婦女的身心康復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修改后的《條例》在生育獎勵與保障方面還增設了育兒假。寶媽們休產假,寶爸們可休15天護理假。同時,《條例》明確: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兒假。此外,除增設育兒假,《條例》也為獨生子女們留出了照顧父母的時間。根據《條例》,如果滿足獨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滿60周歲的條件,子女每年可享受5天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與此同時,《條例》還對休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作出規定:男方護理假、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值得關注的是,如果孩子已經出生且產假尚未結束,可在《條例》實施后按照本決定規定的產假期限予以順延。
此外,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條例》還新增了普惠托育、母嬰設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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