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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8 月 31 日上午,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徐育東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徐育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300 萬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桂林中院經審理查明:2009 年至 2020 年,被告人徐育東利用擔任中共平南縣委副書記、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政府區長、平南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貴港市港北區委書記、貴港國家生態工業(制糖)示范園區黨工委書記、貴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貴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實施、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 3592.158272 萬元。
桂林中院認為,被告人徐育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徐育東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遂根據被告人徐育東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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