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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在微信發朋友圈是人們時下用來記錄生活,分享情感的方式,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我們還是需要保持理智和尺度,不能隨意宣泄影響不良的事情。近日,在貴州省天柱縣就有一名男子因為發布辱罵警察的朋友圈而被行政拘留。

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直對交通秩序工作非常重視,持續在城區大力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及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工作。1月24日上午,民警在縣城水東路開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時,見一輛棕色小型普通客車存在遇行人通過斑馬線時未停車讓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民警便示意該車駕駛員靠邊停車,對該駕駛員劉某某的此次違法行為給予記3分,罰款100元的處罰,當時劉某某不服處罰決定,要求交警提出相關證據,民警便將該路段監控視頻向其展示,從視頻上看到有一名環衛工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劉某某并未采取減速或停車讓行的措施。劉某某看完視頻后在處罰決定書上簽了字,認可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事后,劉某某越想越覺得不服,為泄私憤,便于當日下午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極其侮辱執勤交警的言辭。隨后,該朋友圈被公安民警看到后,便將其傳喚至天柱縣公安局進行詢問,在詢問過程中,劉某某承認其在朋友圈辱罵交警的行為比較過激,造成的影響惡劣,也刪除了辱罵交警的朋友圈信息,但其違法事實成立,對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了損傷,天柱縣公安局針對其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劉某某因辱罵交警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執勤民警的正常、正當執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若群眾對民警處理結果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倘若為了發泄個人情緒,公然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對正常執法的人民警察進行謾罵、侮辱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龍仲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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