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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三穗縣偵查機關在開展禁毒大掃除中發現萬某甲有涉嫌販賣毒品的行為,遂立案偵查。經查,多名吸毒人員向萬某甲購買毒品,以微信或現金的方式支付,萬某甲的女兒時而還會幫其收取毒資,萬某甲向吸毒人員龍某販賣毒品,販賣過程中叫其女兒用微信向龍某收款13次共計3090元。在庭審過程中,萬某甲當庭供述承認其販賣毒品的事實。
2021年3月1日,三穗縣偵查機關在辦理萬某丙吸毒案中,發現萬某乙多次容留萬某丙吸毒,遂立案偵查。經查,2021年2月,萬某乙曾兩次容留他人到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裁判結果:
三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萬某甲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販賣毒品給多人吸食,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萬某乙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萬某甲曾在2008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現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萬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在暴利的驅使下,不少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從事毒品犯罪活動,對社會危害性極大。我國一直致力于打擊一切涉毒犯罪,對于毒品犯罪持“零容忍”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也即是說,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會被予以刑事處罰。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行為都是我國刑法明令禁止的,千萬不要參與到毒品犯罪當中,提高自我約束力,認真學習相關禁毒知識,增強對毒品危害性的認識。增強防范毒品危害的意識,特別是增強青少年抵御毒品意識和能力,杜絕毒品的侵害。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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