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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對部分違法駕駛人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本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后,超過15日未接受處理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機動車駕駛人可到三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辯,逾期未提出申辯的,我大隊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三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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