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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張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2020年2月確定情人關系,并長期保持聯系。吳某某發現后多次要求張某某不要與之繼續交往。
2021年5月21日15時許,吳某某發現其丈夫張某某與楊某某在租房處,遂到楊某某的租房處,趁楊某某開門欲出之機,持刀刺殺楊某某右腹部,在其受傷外逃時又殺傷其右臀部。吳某某未追上楊某某,持刀返回租房內,將張某某左大臂外側刺傷。楊某某在逃離出租屋后,跑至附近巷子內倒地身亡。
案發后,吳某某主動歸案,并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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