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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自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以來, 由黎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黎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據悉,2020年6月17日,楊某年、楊某洪、楊某紅、楊某周4人攜電瓶、變電器等工具,在榕江縣寨蒿鎮三洲村橋務溪河段,非法捕得鯉魚、白條魚、紅袍魚等多種水產品。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楊某年、楊某洪、楊某紅、楊某周4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再者,捕撈河段的生態、漁業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均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壞,四名被告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對該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就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四名被告人表示愿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黎平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楊某年、楊某洪、楊某紅、楊某周履行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的責任,于判決生效后在案發地增殖放流鯉魚200斤。(梁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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