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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晚,彭某某攜帶電魚工具,駕駛其從網上購買的小船來到錦屏縣平略鎮林星村里郎大橋河邊碼頭水域,采用電力捕魚的方式捕獲魚類38尾,后被錦屏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秤量,漁獲物共計重14.59公斤。
錦屏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上述案件線索后依法立案審查并履行了訴前公告程序,經該院委托錦屏縣農業農村局對彭某某非法電魚導致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情況進行評估,認定電捕魚造成直接損失人民幣4377元,間接損失人民幣43770元。該院認為彭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造成了魚類資源的損失,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的有關規定對彭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天柱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彭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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