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青海省副省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文國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公開資料顯示,文國棟出生于1968年8月,青海西寧人,曾任海西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務副州長,玉樹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玉樹州委副書記(正廳級),玉樹州委書記等職,2015年出任海西州委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今年7月22日,文國棟晉升青海省副省長。
8月4日,《經濟參考報》發表調查報道《青海“隱形首富”:祁連山非法采煤獲利百億至今未停》,指出青海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打著修復治理的名義,在祁連山南麓腹地煤礦進行掠奪式的、堪稱“開膛破肚”的采挖。從2006年至今的14年里,該公司涉嫌從海西州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煤礦無證非法采煤2600多萬噸,獲利超百億元,其董事長馬少偉甚至被稱為青海“隱形首富”。
報道發出后,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迅速進行整改。此后,海西州委常委、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梁彥國(正廳級),海西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副廳級)先后落馬,馬少偉則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文國棟簡歷
文國棟,男,漢族,1968年8月生,青海西寧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法學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現任青海省副省長,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1987.07--1989.07 青海省湟中縣上新莊申南小學、初級中學教師
1989.07--1991.03 青海省湟中縣廣電局辦公室秘書、廣播站記者
1991.03--1991.11 青海省湟中縣委辦公室秘書
1991.11--1996.04 青海省海東地委辦公室秘書、秘書科副科長、科長
1996.04--1996.07 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正科級秘書
1996.07--1998.08 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督查員(副縣級)
1998.08--2000.12 青海省海北州委辦公室主任
2000.12--2001.06 青海省海北州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2001.06--2005.09 青海省門源縣委書記(2003.04兼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4.03--2004.07中央黨校縣委書記進修班學習;1999.09--2002.07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09--2009.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9.04--2010.04 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長
2010.04--2012.03 青海省玉樹州委副書記
2012.03--2013.02 青海省玉樹州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2012.08正廳級)
2013.02--2015.07 青海省玉樹州委書記
2015.07--2020.07 青海省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2020.07-- 青海省副省長,海西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據上觀新聞:本周,全國范圍內有7個省管干部被查,分別為:四川達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梅榕,海南儋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易向陽,河北邯鄲市委書記高宏志,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長友,湖北省政府秘書長別必雄,大連市原衛計委黨委書記劉金濤,以及天津市原薊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薛九如。
7人中,高宏志與史長友均為投案自首。
今年已有10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
隨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的構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省管干部及以上問題官員選擇投案自首。梳理中紀委網站今年以來的通報后發現,截至目前,已有10名省管干部投案自首,其中有9人主動投案,1人自動投案。
除了高宏志外,主動投案的還有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級巡視員陳曉,河南省三門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振清,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紅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迅,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委委員、政法委書記楊剛,天津市寧河區原區委副書記、區長張偉,內蒙古呼倫貝爾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天喜,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政協副主席姜英波。而自動投案的省管干部,今年只有史長友一人。
此外,黨的十九大以來,已有4個“老虎”投案自首。包括,云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
“自動投案”與“主動投案”實踐中并無差別
關于主動投案的認定標準,去年7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的《檢監察機關處理主動投案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進行了明確規定:(一)黨員、監察對象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二)涉案人員的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未被紀檢監察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詢問、審查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時,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
至于自動投案,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中有所提及: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存在“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等情形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而關于自動投案所包括的幾種情形,中央紀委監委曾進行過解釋:被調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
雖然字面上存在差異,但在實踐中,“自動投案”與“主動投案”并無明顯差別——前述“規定”明確指出,主動投案既包括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人員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職務犯罪人員向監察機關自動投案的情形。
根據相關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規定,是不是主動投案、如實交代違紀違法事實,會對量紀量刑產生較大影響。《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今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
梳理前述已有黨紀政務處分結果官員的通報后發現,多份通報出現“能夠主動投案、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可予從輕處理”等表述。其中,大部分被“雙開”或者留黨察看。部分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的省管干部,則同時被當地紀委監委建議從寬處罰。
以艾文禮為例,鑒于其于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去年4月18日,被控受賄6478萬余元的艾文禮,獲刑8年并處罰金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