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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發當晚,本案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根據法定鑒定機構對嫌疑人趙某某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鑒定意見,并結合扣押的藥物說明書,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份,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另外,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綜合證據看,本案尚達不到批準逮捕的證據標準,因此,依法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趙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檢察機關在作出不逮捕決定前,認真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向其進行了釋法說理,并向其詳細告知了不服不捕決定后可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
三、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后,案件尚未終結,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后,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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