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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xiàn)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年,高某(另案處理)成立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商通”),設立易訂商城網(wǎng)上交易平臺,以“訂單式消費”作為投資方式發(fā)展會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黃揚偉于2013年開始從事易商通公司的代理業(yè)務,參與組織和發(fā)展團購消費會員,并成立“大新縣瑞欣易通電子商務服務部”。
2015年,黃揚偉成為易商通公司的廣西一級代理,按照易商通公司的運營模式向公眾進行宣傳,以投資后通過“易訂商城”平臺消費返利為幌子,雇傭李伯榮負責管理大新縣瑞欣易通電子商務服務部實體店,利用實體店向社會公眾宣傳發(fā)展會員,許諾高額回報,先后向2039名會員非法吸收資金1.3億余元。

被告人黃揚偉、李伯榮受審
法院判決
被告人黃揚偉、李伯榮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那么,被告人黃揚偉、李伯榮所從事的易商通是如何向公眾“吸錢”的呢?
一、投資新業(yè)態(tài)
投資者通過易商通公司推出的易訂商城購物平臺一次性投入5000元或者5000元的倍數(shù),成為易商通會員,可以得到15000元商品(商品價格一般高于市場價)。
會員可以在購物平臺上提取5000元商品,將剩余的10000元商品放在購物平臺進行寄售,公司收取20%管理及服務費,剩余80%的寄售收益按周結算給會員,并承諾10個月內收益8000元。
二、投資本地電商
投資者投資1000元,在購物平臺上提取1000元商品,隨后每周給投資者分期返還本金,6個月左右承諾收益12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黃揚偉等人為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引誘群眾投資辦理會員,以“消費返利”為誘餌,通過按時兌付分紅,讓群眾徹底放松警惕,吸引群眾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加大投入資金數(shù)額,以騙取大量錢財。
由于易商通公司無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只是用后期集資投入資金歸還前期集資本息,以此維系資金運轉,此種方式不可持續(xù),必然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公眾巨額財產(chǎn)損失。
提醒廣大群眾:珍惜自己的血汗錢,守護父母的養(yǎng)老錢、守住子女的讀書錢。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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