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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上午,甕洞派出所聯合江東派出所在甕洞鎮至江東鎮清水江水域開展巡邏時,發現在天柱縣甕洞鎮黔東大橋和甕洞鎮巨潭村爛泥灣(地名)發現有人正在非法捕魚,隨即民警將違法嫌疑人傳喚至甕洞派出所開展調查。
經查,劉永某和劉兆某利用粘網在天柱縣甕洞鎮黔東大橋和甕洞鎮巨潭村爛泥灣(地名)河段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經審訊,兩人對其在清水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天柱公安查處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為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犯罪,深入推進長江流域生態治理,近日,天柱縣公安局遠口派出所聯合坌處派出所查處 1 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抓獲違法人員 2 人,收繳捕魚工具和非法捕撈的水產品若干。

11 月 21 日上午 10 時許,天柱縣公安局遠口派出所聯合坌處派出所在天柱縣坌處鎮清水江河段進行巡邏,當民警巡邏至坌處鎮中學時,發現苗田沖大橋下有人利用粘網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并將正在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楊某、楊某相傳喚至坌處派出所開展調查。經審訊,楊某、楊某相系白市鎮人,對其在坌處鎮清水江水域非法捕撈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 :
警方提醒:自覺保護有限水生物資源,自覺遵守禁漁期內的相關規定,從事任何非法捕撈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共同維護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切莫撒了漁網,落入 " 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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