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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王某到天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病,其已故丈夫的堂兄羅某隨同照顧。王某康復后,因一些無理要求得不到解決而拒絕出院,二人還把鍋碗瓢盆、柴米油鹽等生活用品搬進病房,在里居住生活長達近6年之久。

此情況經相關部門反復工作,2020年7月,王某終于同意出院,但羅某仍拒絕把病房內的鍋碗瓢盆、柴米油鹽等生活用品清理搬走,長期侵占醫院的醫療資源。
2020年9月,天柱縣人民醫院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羅某某排除妨害,并在訴訟期間申請先予執行。

為盡快恢復醫院的正常秩序,天柱縣法院立執行案后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羅某某發送執行通知書等材料,但其仍不配合。10月16日上午10時,執行法官和社區工作者進入現場強制執行,將羅某某放置在醫院病房中的物品全部進行清理、登記,存放他處。臭氣沖天、垃圾滿地的病房重見天日,恢復了患者康復之家的作用。
本案的及時強制執行,弘揚了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倡導了在法治體系下解決矛盾糾紛的社會導向,為以后此類案件的執行提供了操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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