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在微信發朋友圈是人們時下用來記錄生活,分享情感的方式,但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我們還是需要保持理智和尺度,不要隨意宣泄比較負面的事情。近日,在貴州省天柱縣就有一名男子因為發布辱罵警察的朋友圈而被行政拘留。

天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直對交通秩序工作非常重視,城區大力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主要是向市民宣傳參與交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參與交通,各類車輛也要按規定停放在相應停車位內。在此期間,市民楊某某對此充耳不聞,依然將自己的電動車隨意停放在縣城廊橋路口處,交警對違停車輛喊離無果后,便將其車輛拖離違停地點,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其電動車被執勤交警拖走了四次,楊某某心生不滿,便于9月19日下午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了極其侮辱執勤交警的言辭。
當該朋友圈被交警看到后,便將其傳喚至交警大隊進行詢問,在詢問過程中,楊某某承認其在朋友圈辱罵交警的行為比較過激,造成的影響惡劣,但是他的違法事實成立,對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了損傷,交警大隊將其移送到網安部門進行進一步處理。
網安部門針對其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楊某某因辱罵交警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執勤民警的正常、正當執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若群眾對民警處理結果不滿,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但若為了發泄個人情緒,公然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對正常執法的人民警察進行謾罵、侮辱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