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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龍某英利用購買的射釘器、槍托及鋼管組裝成一支射釘槍,用于上山打鳥。2019年9月3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將制造的射釘槍查獲,同時還查獲他人遺留給龍某英的疑似火藥槍一支。經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龍某英制造的射釘槍一支和疑似火藥槍一支,認定為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龍某英違法國家槍支管理法規,購置制作槍支的材料和工具,組裝成槍支及非法持有他人遺留給其的火藥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案發后,龍某英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綜合被告人的自首情節、悔罪態度、槍支的制造及使用情況,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類案件在農村發案較多,究其原因,被告人多居住在偏遠鄉村,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不知自己制造、持有槍支的行為觸犯刑法的嚴重性。三穗法院通過在移民搬遷群眾聚集的社區開展巡回審理,以案釋法,強化了對涉槍犯罪的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槍支的社會危害性,有效維護社會安定。(李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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