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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變更指控,被告人方某忠、吳某玉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威脅、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方某忠、吳某玉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陸某龍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機關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同時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發表了意見。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合法訴訟權利,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由于該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將擇期進行宣判。(龍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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