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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為達到控制、壟斷三穗縣橋頭村四家磚廠煤矸石運輸服務的目的,田某陸、田某金等7人經常糾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田某陸、田某金、田某華為相對固定的糾集者,田某勝、楊某華、田某、陳某為較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約定共同對橋頭村以外的為磚廠提供煤矸石運輸服務的工程車輛進行攔路堵車。2014年至2018年期間,該惡勢力犯罪團伙通過采取對運輸煤矸石的外來車輛攔路堵車、停運強制提價、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在橋頭村區域的磚廠煤矸石運輸服務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7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穗法院經庭審調查、舉證質證,并認真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陳述和辯護意見后認為:被告人田某陸、田某金、田某華等7人惡勢力團伙為牟取經濟利益,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七被告人采取攔車堵路、停運提價等“軟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田某陸、田某金、田某華、田某勝、楊某華、田某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田某陸、田某金、田某華、田某勝、楊某華、田某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田某華曾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田某勝、楊某華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理。據此,三穗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當庭依法判處7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過對田某陸、田某金等7人涉惡案件的宣判,針對此種欺行霸市、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群眾反映強烈的惡勢力犯罪,有力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體現了審判機關在優化營商環境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心和力度,優化了企業的發展環境,堅定了企業的發展信心,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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