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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條例修訂了些什么內容!
(一)增加的主要內容
1.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修改,以及黨和國家對新時代民族工作的新要求,結合自治州實際,在總則中增加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發揮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優勢,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自治機關推進移風易俗,樹立社會文明新風,形成與民族文化傳統相承接、與時代發展相一致的新民俗”等內容。
2.結合省人民政府下放自治州管理權限的承接落實情況,增加了“對艱苦邊遠地區崗位,可以采取放寬年齡、學歷、專業及開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錄。對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以簡化考試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考核聘用。民族鄉和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崗位招錄熟悉本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才”等內容。
3.根據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責調整,增加“自治州監察委員會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接受其監督”“自治州監察委員會是自治州的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等內容,充實了原條例中的缺項。
4.突出地方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特色,增加了“支持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實施雙語教育,并根據實際需要做好雙語師資的培養、培訓和配備工作,將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提倡本州少數民族公民著民族服飾”“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等內容;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和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禁止獵捕、交易、運輸和食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動物”等內容。
5.體現權責統一要求,增加了“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內容,強調對自治州公職人員的引導和約束。
6.為構建和維護民族民間良好的自我管理體系,增加了“強化基層社會治理,鼓勵依法開展基層自治實踐,發揮村規民約等對社會秩序的調適和規范作用,促進社會和諧和民族團結”等內容。
7.根據自治州實際,參考省外經驗,增加了民族節假日方面的條款,規定“每年農歷十月初七苗年、農歷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
(二)刪減的內容
1.刪減了部分與現行政策不相符合的內容。如原《條例》第十五條“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配備領導干部時,可以劃出相應的名額和崗位,定向選拔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第二十六條“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并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優先安排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照顧”,第二十八條“自治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基金,專項用于恢復森林植被、發展林業”,以及第二十九條“征收的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等內容。
2.刪除了部分超越規范權限或者不屬于自治條例規范范圍的內容。如原《條例》第二十四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為生態建設、環境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條”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等內容。
3.刪減了“新階段扶貧開發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立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州級儲備制度”“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因歷史任務已經完成、不必再作規定,或者與新時代發展要求不相符合的內容。
(三)調整的內容
1.根據內容要求和邏輯關系,將原《條例》第五十九條關于保障使用和發展語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風俗習慣自由的內容調整至第八條;將第四十九條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發展民辦教育內容調整到第五十二條。
2.對一些存在缺漏或者表述不夠完整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如“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中醫藥”等。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十九條,在原《條例》基礎上增加七條,同時對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相關文字作了技術規范處理。

一起回顧條例修訂的主要過程
2014年4月,中共黔東南州委明確將《條例》修訂作為深化改革的內容,并成立了《條例》修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人大民族與法制委。在廣泛開展調研的基礎上,2015年5月,形成了《條例(修訂案)》初稿,并先后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州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和各縣市及部分鄉鎮、村等多方面的意見。在經州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2019年10月14日,將《條例(修訂草案)》報送省人大民宗委組織論證。10月29日,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12月24日,自治州自治條例修訂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聽取《條例》修訂情況匯報,將《條例(修訂草案)》印送州政府、州政協征求意見,12月26日,《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州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五次審議。2020年1月5日,報經中共黔東南州委常委會議討論原則同意,決定提請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1月21日,《條例(修訂草案)》報送省人大民宗委再次論證修改。4月29日,提請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7月31日,獲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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