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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機動車駕駛人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本機關依法扣留駕駛證后,超過15日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現予公告送達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被處罰人可以到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處罰決定書,逾期視為送達。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領取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后六十日內依法向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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