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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 20時許,被申請人彭某某在家中與其母親爭吵,爭吵過程中彭某某先用酒瓶擊打其母親頭部,后又用剪刀刺殺其母親頭部致其母親死亡,手段極其殘忍。經法醫鑒定其為偏執型精神分裂,持續性,評定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受理案件后,檢察官嚴格審查了彭某某實施的暴力行為,司法精神鑒定等證據材料,經綜合分析認為,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能證實彭澤軍實施了暴力殺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強制醫療的對象,遂依法向錦屏縣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2020年4月16日,錦屏縣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涉案精神病人彭某某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對其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既維護了社會秩序 ,又為今后該院辦理強制醫療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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