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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釗訴被告王某慶民間借貸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同村人,2013年4月,因被告需要錢做生意向原告借款4萬元,原告從信用社轉給被告40000元,后被告外出,一直未能聯系,也一直未歸還本金和利息。
4月2日,因一直聯系不上被告,錦屏縣人民法院的承辦法官決定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利用清明節祭祖的時機,到被告王某慶村里和其家中張貼應訴公告。
4月6日,被告的哥哥通過公告知曉欠款的事實后主動幫忙代償。原告當天主動到法院申請撤訴,雖然是假期期間承辦法官積極為原告辦理了撤訴手續,該案在村中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送達難”是一難題,錦屏法院明確公告送達的案件,必須到被告居住地張貼公告,并將應訴材料向其親屬送達,有效地化解公告送達難題。(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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