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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同在丹寨縣興仁鎮燒茶村王某某家務工的周某與雷某為使用浴室發生爭吵,周某辱罵雷某,雷某便跑到二樓與周某理論并先動手打了周某,致使周某頭部左側受傷,隨后周某打電話報警。周某受傷后,先后被送至丹寨縣人民醫院、黔東南州人民醫院醫治,周某自己墊付了醫療費用。事后,周某與雷某多次協商賠償未果,周某無奈之下將雷某訴至法院。
案件辦理過程中,雷某情緒異常激動,開庭時否認打傷周某,并表示寧愿坐牢也不愿意賠償周某損失。法官當庭判決雷某向周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宣判后,法官再次耐心向雷某釋法明理,雷某服判息訴,并主動將賠償款交給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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