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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由岑鞏縣公安局移送岑鞏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的行為造成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設施無法使用12小時以上,信號無法傳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決定對其批準逮捕。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檢察官提醒:廣播電視設施是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確保廣播電視信號順利優質的播放和接收,故意破壞或者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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