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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放不雅人體模型作拱門、入口,被《中國婦女報》相關微博斥責為“低俗之舉”“性暗示”“突破了社會道德的底線,庸俗至極”,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一酒吧被罰。
11月14日下午,寧都縣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注意到涉事酒吧門口擺放前述不雅人體模型后,該局派出城管大隊執法隊進行調查處理。13日下午,該局已對涉事酒吧采取處理措施:收繳、銷毀不雅模型;處罰金4500元;批評教育并責令整改。
此前,寧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立案調查涉事酒吧違法行為的通報稱,13日10時,該局接群眾舉報,前述酒吧溫某使用塑膠人模發布廣告。經初步調查、取證,該酒吧相關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如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涉事酒吧負責人溫冬稱,酒吧于11月11日下午6點左右開始布置前述模型,在第二天凌晨2點打烊時撤下,他沒想到會造成如此大的影響。
涉事酒吧11月14日在公眾平臺發布致歉信稱,未來會注意提升員工素質,加強管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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