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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在對轄區某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多次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據此公安機關對該酒店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2017年5月,公安機關檢查發現該酒店對下達的兩次《責令改正通知書》中整改行為仍拒不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該酒店處以罰款十萬元的處罰,對該酒店直接負責前臺登記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已經正式頒布實施。明確規定了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的身份進行查驗。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及個人,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以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郵政快遞實名寄遞、物品開箱驗視,乘坐長途公交工具實名購票、安全檢查等都與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相關行業和從業人員有義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各類安全防范工作。大額反恐罰單的開出,意味著社會各行各業和廣大群眾要時刻緊繃安全這根“弦”,從根本上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識,從身邊事做起,共同為我們平安濟南建設貢獻一份責任和力量。(記者 杜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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