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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4月4日上午9時30分,天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林、洪某偉、洪某永、許某建、陳某來、陽某瀟等19人開設賭場一案。

該案一審由天柱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2014年以來,被告人楊某林、洪某偉、洪某永、許某建等人因賭博經常糾集在一起,在鎮遠、玉屏、黎平、湖南新晃等地實施賭博、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由邊某(另案處理)負責提供場地,安排人員放哨和維護賭場秩序,楊某林、洪某偉、洪某永等人負責提供賭具并邀約賭客,多次在鎮遠縣青溪鎮開設賭場聚眾賭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林、洪某偉、洪某永、許某建、陳某來、陽某瀟以營利為目的相互勾結,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開設賭場罪,屬主犯。被告人張某斌、姚某勇、黃某建、洪某林、吳某敏、吳某祥、姚某雨、姚某和、羅某星、夏某運、朱某毅、秦某莉、王某余為獲取非法利益,為賭場的運行提供條件和幫助,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系從犯。
在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林、洪某偉、洪某永、陽某瀟、張某斌、姚某勇、黃某建、洪某林、吳某敏、姚某和、羅某星、夏某運、朱某毅、秦某莉的認罪態度較好,法庭酌定從輕處罰。

天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楊某林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罰金二萬元;判處洪某偉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罰金二萬元;判處洪某永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罰金二萬元;判處許某建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二萬元;判處陳某來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罰金二萬元;判處陽某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數額不等的罰金。賭具、賭資及涉案的手機、轎車予以沒收,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對惡勢力犯罪案件依法嚴懲,彰顯了天柱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零容忍”的態度和嚴打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推動了天柱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向縱深推進。(蒲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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