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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錦屏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采取“放水養魚”的執行方式,最大限度避免民營企業因執行行為影響其正常經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申請執行人孫某與被執行人劉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劉某系廣東省深圳市人,退休后到錦屏縣從事木料加工生意。劉某向孫某購買杉圓木180余立方米并支付了部分木材款后,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孫某出具欠條一張。因劉某未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孫某便訴至錦屏法院。2018年2月1日,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協議,被執行人劉某支付孫某木材款133380元,支付方式為: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8338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畢。履行期限屆至,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孫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錦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孫某履行支付木材款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劉某經營的木制品加工廠有松木半成品及機器設備,為防止被執行人劉某轉移財產,又要保護好經濟的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執行法官在允許其經營使用的情況下將機器設備予以查封,避免民營企業因執行行為影響木材生產加工,申請執行人的權益無法實現的情況發生。
執行法官考慮到該木制加工廠正在生產經營,且有盈利收入,執行法官便采取“放水養魚”的方式,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劉某分期履行支付義務。按照分期履行協議,劉某將經營收入定期交至本案的一案一賬號,并主動向錦屏法院申報其在深圳市羅湖區有退休工資,執行法官立即趕往深圳市羅湖區扣劃了劉某的退休工資2萬余元,至此,被執行人劉某所欠木材款133380元全部執行到位,該案執行完畢。(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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