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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吳某國、吳某鈞為首糾集吳某平、吳某友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家族勢力為紐帶,經常糾集在一起,借以山林土地存在糾紛為名,多次采取聚眾威脅、堵路阻工等非法手段致使被害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進而向被害人索要錢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為非作惡,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該村組范圍內已經形成威懾勢力,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庭審過程中,公訴人依法宣讀起訴書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分組分類出示證據,對吳某國、吳某均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進行了詳細論證和說明,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該案發生在該縣脫貧攻堅時期,案發地是即將面臨脫貧的農村,吳某國、吳某鈞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全縣經濟發展和脫貧攻堅工作開展。

庭審現場
此次公開開庭審理,彰顯了岑鞏縣委、縣政府開展掃黑除惡助推脫貧攻堅的信心和決心,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龍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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