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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務院放大招!稅收優惠剛落地,創投圈沸騰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林雪
今天晚間,國務院常務會議給創投企業送來重大利好。
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該政策一出在創投圈引起轉發,業內紛紛點贊。業內人士認為,今天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到底該政策給創投企業帶來哪些利好,一起跟著基金君來看看。
國務院常務會議給創投企業送來稅收利好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升級,助力鄉村振興“三農”發展。
會議決定,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伙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這一新政策的發布,在創投圈引起了極大的關注。業內人士認為,今天國常會對創投繳稅的政策是基金行業頂層制度安排的重大舉措,意義深遠。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可做為核算單位,而不僅是按單一項目計稅,明確基金收入性質是股息、紅利和項目轉讓收益,而不是經營性收入。
創投人士紛紛轉發 給了更多稅收政策優惠
我們一起來看看私募行業的人士是如何解讀此次政策的影響有多大?會給創投企業帶來哪些利好?
北京某創投行業專業人士指出,“創投機構設立一只基金,一般會投資多個項目。以前按照單一項目征稅的話,比如一只基金投資了五個項目,可能一個項目賺了,但其他四個項目虧了,整個基金是虧損的;而按照單一項目征稅,賺的項目卻要收稅。現在按照基金來征稅的話,整個基金如果虧損了,就不用繳稅了。按照基金來征稅,能比較客觀地評估基金業績,因為LP出資是投到整個基金里面,而不是投資單個項目。”
同時,該專業人士也表示,之前把創投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算成個體工商戶,按照經營性收入征稅,沿用個體工商戶5-35%的累進稅率,但因為創投機構的單個LP出資額都比較大,如果基金賺錢,超過35%稅率級距的部分占大頭,幾乎相當于按35%收稅。現在如果算成股息、紅利、項目轉讓收益的話,就可以按該項目的20%來收稅,對于大部分創投機構來說,稅收有所降低。”
國輪基金創始合伙人王宏源表示,如果一只創投基金投資若干個項目,有一個項目很賺錢,其他項目不賺錢,以后可以按基金核算的話,不按項目的經營性收益,而是看基金的整體收益,對創投企業來說是比較有利的。另外,此次新規允許創投企業選按基金20%或者5-35%的稅率,給了更多自主選擇權,可以看哪種方式更加合適。
北京某中型創投機構內部人士表示,這次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方式再次明確了創投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前期一直困擾創投企業的所得稅稅率該適用哪個政策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有利于穩定投資機構信心。
最后我們來看看專業律師是如何解讀的?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毅超表示:
在本次國常會決定實施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之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5月3日發布的《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簡稱“38號文”),38號文主要著力于創投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而本次決定進一步明確了個人合伙人(天使投資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次決定是對2016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第(七)項“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的具體落實。符合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發展的要求,符合利用創業投資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方向。
在一定程度上將進一步刺激創業投資的投資熱潮,尤其是高凈值個人的投資熱情。
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秦政表示:
之前實踐中,被認定為有限合伙基金的稅收在各地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為了吸引基金,有優惠措施,按照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來征收。但是后來有觀點認為,有限合伙本身是獨立的合伙企業,有專門稅收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五級累計稅率來征收所得稅。
但是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了,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從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這給了創投企業一個選擇權,有的企業可能選20%更優惠,有的企業不是一定征收20%是最優惠的,5-35%是五級累進的,如果收入規模小,可能交5-35%可能更便宜,給了基金管理人一個選擇權,可以按照哪種更便宜來做選擇。”
這次從國務院層面上的明確是好事情,對于創投企業來說是重大利好。
(本報記者 凌云 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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