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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羅某伙同羅某亮、徐某、熊某等人(均在逃)以營利為目的,在被告人羅某家中等地,邀集他人進入上述被告人建立的微信群,組織群里成員進行以發、搶微信紅包為賭博方式的網絡賭博。
據了解,上述網絡賭博行為當中,發微信紅包者在紅包金額標注一個尾數,搶紅包者中搶到金額與該尾數相同者為“踩雷”(要賠付1.6倍的紅包金額到發紅包者),而上述被告人會使用一個“免死”(“踩雷”后不要賠付)的微信號用來搶微信紅包,所搶紅包金額即為抽頭。
期間,該賭博微信群經常被封而時斷時續,上述被告人便借用他人微信號開群或作為“免死”號使用,開群每日參賭人員20余人,每日抽頭數千元,共抽頭漁利數十萬元。當中被告人羅某參與管理微信群及負責搶紅包抽頭。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章某加入上述羅某亮等人以微信群組織他人在群里賭博的活動,負責拉人進賭博微信群和向群里人員發福利,共分得抽頭11000余元,并于案發后將該非法所得款向公安機關退贓。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章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并從中抽頭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羅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他從輕、從重情節,決定對兩被告人適用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章友軍 孫瑜 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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