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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指出,在出具證明時,首先要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其次,要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范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眾辦結時限,在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后及時出具;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確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眾有特殊需要的,應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第三個“一律”是指能夠內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布,針對這些事項不再要求群眾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個“一律”是指超出職責范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群眾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屬于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行設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并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將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將有關單位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統一的告知書式樣。
第五個“一律”則是要求在開具證明時,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據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將《規定》印發全國公安機關,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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