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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19日對該案作出判決稱,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除了給予每名遇難者撫恤金之外,也向遇難者父母分別提供4000萬韓元撫恤金,并向遇難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分別提供500萬至2000萬韓元的撫恤金。
法院表示,“世越”號所屬清海鎮海運公司和國家過失導致本次事件發生,法院認定雙方的賠償責任。尤其,船務公司在超載和貨物固定不穩的情況下讓船舶出航,船員們通過廣播讓乘客就地待命,而自己卻先逃離。同時,海警未采取讓乘客撤離船體的措施,并未盡保護民眾生命安全的義務。
法院還表示,判決時還考慮到事發已過四年,但到現在對于沉船的責任所在、賠償相關爭議仍持續,事故對社會影響之大等因素。
2014年4月16日,載有476人的“世越”號客輪沉沒,最終有172人獲救,多達299人遇難,至今仍有5人失蹤。
2015年9月,118名遇難者家屬把國家和“世越”號所屬公司青海鎮海運告上法院,要求通過訴訟依法追究國家的責任,并拒絕國家提供的賠償金以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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