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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準《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文書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錦屏文書是我國現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統、最集中的歷史文獻和珍貴民間文書之一,具有“時間跨越長、地域覆蓋廣、研究價值高、涉及學科多、歸戶性強”的特點,主要記載了500多年來苗、侗族人民與漢族人民的農林生產和貿易交往,體現了苗、侗族人民早已具有運用“契約”保護自己經濟利益的意識。錦屏文書種類多,內容豐富,從載體形式上有石(碑)、木、布、紙等。
據不完全統計,黔東南州民間傳承至今的錦屏文書數量達40萬余件,錦屏縣數量最大,達10多萬件。
然而,錦屏文書大多散存于民間,保管條件簡陋,加上文書形成年代久遠,加速了文書的自然消亡。因此,立法保護文書勢在必行。
《條例》共二十四條,主要明確了錦屏文書的保護范圍、保護主體、保護職責及錦屏文書管理與利用的范圍要求,明確了違反條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損毀、涂改、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文書檔案;非法收購文書檔案的;倒賣文書檔案牟利或將文書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的;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文書檔案或者文書檔案復制件出境的;擅自出賣、轉讓或者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文書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500-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10萬元罰款。
根據《條例》,各級人民政府對搶救、保護和利用文書有重大貢獻和做出顯著成績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所收藏的文書捐贈給自治州、縣(市)國家檔案館、文書特藏館等國家館藏機構,接受捐贈的館藏機構應當向捐贈人頒發證書,并給予適當獎勵。(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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