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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網訊 (陸書明 楊朝軍 記者 王曉) 4月27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原告吳某鑫向黎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稱,2017年12月29日21時許,原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說原告已分八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 12700元,手續費143元 。吳某鑫感覺不對,馬上報警。
后經交涉吳某鑫方知,其銀行卡沒有芯片,錢被人冒充取走了。
為何沒有芯片呢?吳某鑫說,他在辦卡時,還沒存在芯片之說。不過,防盜芯片卡出現之后,銀行亦沒有及時通知其去換取有防盜芯片銀行卡。
吳某鑫認為,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防范并制止危害的發生,是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的原因之一,吳某鑫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條、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等法律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辯稱:吳某鑫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他人盜取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或由犯罪分子承擔。本案的主體責任是不法分子所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確銀行對吳某鑫銀行卡密碼信息被泄露一事是否承擔責任。鑒于此,銀行請求法院駁回吳某鑫的訴訟請求。
黎平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吳某鑫辦理銀行儲蓄卡并設置了密碼后,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特別是交易密碼本身是用戶自行設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鑒別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起到數字簽名的功能。而吳某鑫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承認該卡綁定了微信和支付寶,并曾支付過。由此可見,吳某鑫主觀上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盡合理安全保管的義務,對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吳某鑫銀行卡的存款于2017年12月29日21時32分至21時49分共計12700元被他人用克隆卡在異地盜取,被告存在以下違約和過錯行為:ATM機未能識別偽造卡。ATM機只要審查密碼相符后就可以付款,但前提條件是該銀行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而本案吳國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他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銀行的ATM機未能識別出冒領人所持的銀行卡是假卡,把偽造的克隆卡當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在此,法院認為,銀行未能盡到謹慎注意、認真審查的義務,有一定的過錯,故對儲戶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儲戶吳某鑫對其存款被他人冒領應承擔六成責任,銀行承擔四成的責任。雙方對判決無異議,不上訴。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機消費要注意身邊之人,雖離你遠一點,但他能觀察你手指按鍵的位置,竊取密碼。
2、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鏈接,防止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信息及密碼。
3、不要輕易告之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數的支付密碼。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芯片防盜卡。銀行卡被“克隆”盜取存款——
法院判決:當事人擔責六成 銀行擔責四成
本報訊 4月27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因銀行卡被盜取存款12700元,原告吳某鑫擔責六成,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擔責四成。原告和被告雙方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悉,原告吳某鑫向黎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稱,2017年12月29日21時許,原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說原告已分八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 12700元,手續費143元 。吳某鑫感覺不對,馬上報警。
后經交涉吳某鑫方知,其銀行卡沒有芯片,錢被人冒充取走了。
為何沒有芯片呢?吳某鑫說,他在辦卡時,還沒存在芯片之說。不過,防盜芯片卡出現之后,銀行亦沒有及時通知其去換取有防盜芯片銀行卡。
吳某鑫認為,銀行對來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時防范并制止危害的發生,是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的原因之一,吳某鑫遂根據《商業銀行法》第6條、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等法律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黎平某商業銀行辯稱:吳某鑫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他人盜取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或由犯罪分子承擔。本案的主體責任是不法分子所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確銀行對吳某鑫銀行卡密碼信息被泄露一事是否承擔責任。鑒于此,銀行請求法院駁回吳某鑫的訴訟請求。
黎平縣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吳某鑫辦理銀行儲蓄卡并設置了密碼后,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特別是交易密碼本身是用戶自行設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鑒別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起到數字簽名的功能。而吳某鑫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承認該卡綁定了微信和支付寶,并曾支付過。由此可見,吳某鑫主觀上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盡合理安全保管的義務,對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本案吳某鑫銀行卡的存款于2017年12月29日21時32分至21時49分共計12700元被他人用克隆卡在異地盜取,被告存在以下違約和過錯行為:ATM機未能識別偽造卡。ATM機只要審查密碼相符后就可以付款,但前提條件是該銀行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而本案吳國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他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銀行的ATM機未能識別出冒領人所持的銀行卡是假卡,把偽造的克隆卡當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在此,法院認為,銀行未能盡到謹慎注意、認真審查的義務,有一定的過錯,故對儲戶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儲戶吳某鑫對其存款被他人冒領應承擔六成責任,銀行承擔四成的責任。雙方對判決無異議,不上訴。
法官提示:
1、消費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機消費要注意身邊之人,雖離你遠一點,但他能觀察你手指按鍵的位置,竊取密碼。
2、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鏈接,防止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信息及密碼。
3、不要輕易告之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數的支付密碼。
4、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芯片防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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