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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看到鸚鵡下蛋就害怕,因為這意味著我要給它們騰地方、增飼料,愁人。”
近日,深圳青年王鵬“賣自家養的2只鸚鵡被判5年”的新聞,引起持續爭論。
有人認為,王鵬被判5年在法律框架內并無不妥;也有人認為,“為外來物種而耗費這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與法律設立的初衷有偏離。”
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參與讓王鵬及其家人看到了希望,他們期待二審能對一審的判決作出修正。
對王鵬案二審抱有期待的,還有一位養鸚鵡的老板。
四年來他投入數百萬元養殖鸚鵡,但因相關法律一只都沒有賣出去,他甚至想把鸚鵡放生,但發現放生也是違法的。
◆有網友指出,不加甄別地將《華盛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物種,照搬過來認定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到底合不合理?
他,等著二審
“賣鸚鵡者”擬無罪辯護
《野保法》引發網友討論
據法制晚報報道,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來到王鵬位于深圳寶安區的出租屋內,對其逮捕時,當場查獲了45只鸚鵡。
報道稱,2016年4月初,王鵬賣了6只鸚鵡,價格約3000元。調查結果顯示,6只鸚鵡中,除4只為玄鳳鸚鵡外,有兩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屬于受保護物種。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00元。
對于此案,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等律師,為王鵬在二審中做無罪辯護。
雖然王鵬案二審開庭時間至今未確定,但網上關于《野保法》的討論已經沸沸揚揚。
有網友指出,《華盛頓公約》(CITES,即《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簽訂的初衷,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的目的;而國內不加甄別地將《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物種,照搬過來認定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到底合不合理?“比如俗稱‘六角恐龍’的鈍口螈,與本次涉案的‘綠頰錐尾鸚鵡’一樣,都是《公約》附錄二中的物種,但在日本它是可以油炸的食材,而且價格很便宜。”
◆“這個東西的養殖太復雜了,我們一切都按合法的來,4年來已經賠了500多萬,盈利依然遙遙無期。”
他,也在等著“二審”
有證經營鸚鵡養殖
感覺自己掉進坑里
“王鵬賣鸚鵡案”被報道后,有網友將《野保法》中將所有鸚鵡科的鳥都列為國家保護動物的行為展開討論。
阿勇看到后心頭一熱,他想,在不久的將來,《野保法》會不會對鸚鵡的具體種類給出司法解釋呢?
如果真能這樣,這對他來說絕對是一個好消息。
4年來已經賠了500多萬
與王鵬的非法養殖不同,在安徽省從事鸚鵡養殖的阿勇(化名)是有證經營。他目前擁有一個占地16畝的養殖場,里邊養有藍黃金剛、綠翅金剛和非洲灰3種共計160多只鸚鵡。
“剛開始養鸚鵡是在2002年前后,當時也跟王鵬一樣,養它們純粹是出于熱愛。”5月9日,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阿勇如是說。
阿勇是廣東人,對香港的花鳥市場有關注,“那邊的市場上就有賣各種鸚鵡的,警察帶著槍在市場上轉來轉去,也沒說過什么。”
在發現鸚鵡市場有利可圖之后,他便盤算著把自己的愛好當成一個生意來做,“回來我還特地查了一下,咱們內地的法律對養殖鸚鵡是大力提倡的。”
1988年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阿勇說,2010年前后,他就開始為養殖鸚鵡做準備了。
從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以下簡稱《馴養繁殖許可證》),到引種、建廠……2013年底,養殖場初具規模。
但現在阿勇覺得,自己仿佛是掉進了一個坑里,無力逃脫,“這個東西的養殖太復雜了,我們一切都按合法的來,4年來已經賠了500多萬,盈利依然遙遙無期。”
原標題:養起太貴,賣了犯罪這位鸚鵡養殖戶犯愁了
“這東西不能隨便賣的”
阿勇回憶,他的養殖場最初引進了80只鸚鵡,“20只藍黃金剛,20只綠翅金剛,40只非洲灰。”
他說,這三種鸚鵡的前兩種是《公約》附錄二,“非洲灰”買的時候是《公約》附錄二中的,去年被收錄進《公約》附錄一中了,“都是從浙江的一家鸚鵡養殖企業引進的二代種。”
“鸚鵡的正常存活時間很長的,有些品種甚至能活80歲。”阿勇介紹,所以在選擇養鸚鵡時,他選的都是十幾歲的成年鸚鵡。
“行話叫‘熟對’,當時也是為了盡快盈利,一共花費了380余萬元。”阿勇說,引進時的價格都不便宜,以“綠翅”為例,當時買的是10萬塊錢一對。
因為當時行情好,養殖場開始運營的時候他也信心滿滿,以為自己要開創一個藍海行業,但事情的發展完全出乎意料。
“這東西不能隨便賣的。”在與紅星新聞記者的通話中,阿勇無奈地說。
在鸚鵡的養殖過程中,除了一般的《工商營業執照》、《動物檢驗檢疫證之外》,還需要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而這些證只是合法養殖的必需,“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養的鸚鵡只能賣給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的組織或個人。”
賣不掉就放生?“也違法”
按照之前的設想,買來的鸚鵡開始下蛋繁殖是一件喜事,但如今看來,這是一件讓他頭大的事,“我一看到鸚鵡下蛋就害怕,因為這意味著我要給它們騰地方、增飼料,發愁人。”
現在阿勇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他有時也在想,如果以后沒錢運營養殖場了,就干脆把鸚鵡放生了算了,“每年30多萬的費用,如果不盈利我堅持不了多久。”
但查詢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后,阿勇“崩潰”了:因為人工養殖的鸚鵡不具備野外自主生存的能力,法律規定,放生鸚鵡等同遺棄,也是違法的!
阿勇至今搞不懂,為什么一個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被大力提倡人工馴養的動物,在合法的情況下,想以它獲利會如此之難。
對于未來,阿勇很茫然,他不知道以后會怎樣。但清楚的是,以目前的情況,他也撐不了多久了,“哎!走一天看一天吧,既然已經入坑了,怎么可能輕易就跳出去。”
專家觀點
“中國的《野保法》相對來講,比較粗線條,所以在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的認定中,就套用了國際公約或某些紅皮書的相關規定”
耗費人力物力關注外來物種,脫離立法初衷
在我國1988年通過的《野保法》體系下,保護動物的級別幾十年來一直沒有調整。
達爾問自然求知社研究員劉慧莉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不過最新的《野保法》也有了相關的修正,對于物種的保護級別,五年就要調整一次。”
“這種調整,是需要跟最新的研究成果相結合的。”劉慧莉說,但在如何保護相關物種、在法律上給予什么樣的地位及保障,目前的法律中并沒有相關規定。
曾全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修訂的鳥類保護專家,中國高校動物協會聯盟(籌)、海口市野生動物協會秘書長李波,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在國際上,《華盛頓公約》的劃分是比較嚴格和清晰的,但在國內有所不同,中國的《野保法》相對來講,比較粗線條,所以在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的認定中,就套用了國際公約或某些紅皮書的相關規定,“這肯定就存在某些條款是不符合中國國情和法情的情況。”
5月9日上午,正在美國參加世界動物博覽會的李波說,“在執法過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不切合、甚至脫離了中國實際的情況。”
李波說,“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關注一個外來物種,這嚴重脫離了咱們立法的初衷。”
而對于類似王鵬所養的“錐尾鸚鵡”的保護,李波認為,這完全可以按照公約上邊的要求,監管其養殖、售賣等過程,不違反公約就行了。(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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