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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陽縣男子程某,在廣東中山市經(jīng)商多年。2015年5月,程某在中山市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購買了30萬的終身壽險,以及20萬的意外身故險。
不料,僅僅半年后,程某就出了事情。2015年11月份,程某在中山市一處正在裝修的新房中,墜樓身亡。事后,圍繞程某的死因,程某家人和保險公司卻各執(zhí)一詞。保險公司拒絕了程某家人的理賠要求,以程某死亡原因系自殺為由,出具了一份拒賠決定書。為此,程某家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認為,程某生前欠了巨額債務,有相關(guān)人員的筆錄為證,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殺的原因。但程某家人認為,程某墜樓時,報警記錄顯示是從高處掉下來的,不是跳樓,而且公安機關(guān)也沒認定程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殺,只認定為高空墜落,因此不認可保險公司的說法。
據(jù)悉,程某墜樓時,新房還沒裝修完成,燈具剛裝了一半,新買的床還沒來得及拆封。程某才三十出頭,上有二老,下有年幼女兒,因此家人認為程某無論如何也不會自殺。對于程某死亡原因,其家人認為是在窗臺洗手時,不慎墜樓身亡。
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某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真實有效,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自殺屬于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對于被保險人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中載明死因為“高墜”,保險公司雖認為程某系自殺,但其所提交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該項抗辯理由成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依法判決該保險公司支付50萬的保險賠償金。
“法律保護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quán)利。”法官介紹,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quán)利。
法官介紹,本案的焦點,是程某身亡是否屬于自殺,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保險公司雖然認為程某系自殺,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以及公安機關(guān)的認定,不足以證明程某死因系自殺,因此要承擔賠付保險理賠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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