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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陳某龍與蘭某兵系非常要好的朋友關(guān)系,因陳某龍生意上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2015年6月向好友蘭某兵借款45000元解決生意資金周轉(zhuǎn)困難,蘭某兵念二人系多年朋友關(guān)系,便向銀行貸款45000元借給陳某龍,之后,二人便約定于2017年5月還清蘭某兵借款及利息。但借款履行期限屆滿,陳某龍并沒有主動還款,經(jīng)蘭某兵多次催討無果后,于2017年7月5日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陳某龍償還45000元及利息。承辦該案的第一人民法庭干警向被告陳某龍送達應訴材料及傳票時,態(tài)度十分強硬的陳某龍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認為原告不顧朋友情誼,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自己有損個人尊嚴和名譽,即使現(xiàn)在自己有錢也不會及時償還蘭某兵,試看法院和原告蘭某兵能把自己怎么樣?承辦該案的法官向被告耐心釋明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將采取強制執(zhí)行和上黑名單曝光等措施。在知曉利害關(guān)系后,陳某龍擔心一旦上榜黑名單成“老賴”,影響今后的生意經(jīng)營和名譽,自己努力多方籌措資金,下午16時許在黎平法院立案大廳里當眾向好友蘭某兵償還欠款本金人民幣45000元及3000元利息。原告蘭某兵也念多年朋友情面當眾主動撤訴,原諒了陳某龍惡意欠款行為,在法院立案大廳內(nèi)握手言和,重歸于好。
法官庭前的釋法明理,黑名單曝光的威懾,使該案速裁速決,不僅節(jié)約了當事人的成本,又及時化解了矛盾,促進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取得了良好效果。(吳東城 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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