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本網訊 近日,黎平縣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審結一起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原告王某美改嫁后,以自己并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新的承包地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余某華、余某英、楊某榮、余某美、余某蘭退回征地補償款、就業扶助資金共計人民幣65367.6元。該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后,獲得支持。
1981年聯產承包到戶時,原告王某美系黎平縣中潮鎮某村十一組村民,當時家庭成員有丈夫余某文、原告本人及公公余某順,分得承包田塊面積共計3.65畝。1987年原告女兒余某青出生,1988年原告公公余某順逝世,1993年原告丈夫余某文病逝。在丈夫病逝的次年原告王某美帶幼女余某青改嫁到中潮鎮某村三組,原告出嫁到該村后沒有分到新的田、地,原夫家責任田全部交由余某文的妹妹余某英家耕種。2012年,該鎮因建設工業園區需要將其原夫家部分承包責任田(政府征收丈量面積1.786畝)進行征收,政府補償土地補償款、就業扶助金共計65367.6元,該費用在未取得原告同意,被余某華、余某英、楊某榮、余某美、余某蘭私自領取。事后,原告多次登門要回各自領取款項,均被被告惡語相向,拒絕退還款項而引發糾紛。該案后經縣國土局、中潮鎮人民政府和村支兩委等部門多次組織調解,均無法達成協議。為此,原告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退回領取款項。在庭審中,被告辯稱:“當時原告因經濟困難,沒有錢埋葬自己的 “丈夫”,后求于被告出錢、物埋葬余某文,被告兄妹礙于情面和風俗,便答應了被告的請求,原告當時承諾將全部責任田送給被告幾人耕種作為條件,故,被告領取補償款是合法有據的,征地款不應當返還……”。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規定,王某美丈夫余改嫁到中潮鎮某村三組,但并未在該村三組取得新的承包地,故在承包期限內,原在某村十一組承包經營所得的承包田,發包方中潮鎮某村不得以王某美改嫁之名收回原承包地。故該承包地被政府征收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和就業扶助資金,原告王某美仍然應當享有。據此,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一定的期限內退回原告土地補償款、就業扶助資金共計65367.6元。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一審判決,目前該案已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林世柏)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